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上午10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全文)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实录内容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72人,出席157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156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女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问题。本场新闻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名称,提问尽量简洁,原则上每人只提一个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人民日报记:
我们知道四中全会提到要完善司法体制,推行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试点,但是我看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这方面的修改并不是很多。我想问,根据现有的条款,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将来有没有可能将审执分离写入法律条款?谢谢。
江必新:
谢谢。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没有涉及到审执分离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通常是采取这样的办法。第一,我们提出了“四反”的措施。首先,反消极执行,即反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而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这样的行为,我们把它放在“四反”的首位,标志着我们要首先要从自己做起,严于律己。
第二,反规避,对那些有执行能力、有执行条件,但是规避执行和不愿意执行的那些被执行人,我们采取一定的措施,特别是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来使他难以规避。第三,反消极协助执行。因为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些部门、单位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不愿意予以协助,我们将根据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裁。
第四,反干扰执行。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严重的,我们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通过这样“四反”的措施,可以使我们的执行力得到提高,能够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光明日报记:
我有一个关于管辖制度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我想问,法院系统会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这些规定?我们也注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法院会设立巡回法庭来审议跨行政区的重大行政案件,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周强院长也表示,要尽快设立这样的一个巡回法庭。我想问一下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大概会设在哪些问题?会审理哪些行政案件?
江必新: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到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到我们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各方面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予以了高度的关注。根据相关的文件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最高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来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另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相信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时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会有重要的意义。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已经做过多次研究,但是涉及到体制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指定管辖问题,它涉及到法院的职能转换,比如铁路法院的职能转换,有关人员编制问题,都需要相关的部门予以配合。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法律依据,尽可能做到合法有据,同时,尽可能地做到稳妥。所以,要说有一个完全的时间表,现在还很难说,因为这取决于相关部门的配合,也取决于其他相关措施的配套,尤其是在法律依据方面各家商谈的具体情况。但是有一点是可以保障的,我们最高院将全力地推进这项工作尽早得到落实。谢谢。
瞭望周刊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夏勇主任。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落实的话也变成一纸空文。其实行政诉讼法大家都知道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它其实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诉讼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我想请教,行政机关如何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谢谢。
夏勇:
谢谢你的提问。你说得很对,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也是被告方。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健全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觉得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就你提的问题来讲,我回答三点。第一,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因为行政机关是被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这次修改我注意到,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还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涉及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就更高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第二,行政机关还要支持告、配合告。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比较硬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是被告,也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新修订的法里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
第三,更重要的,对行政机关来讲,就是要从源头上要减少告。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所以从根上讲,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
同时,我觉得对行政机关来讲还有一点,就是要用好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比如说老百姓和政府之间有纠纷,老百姓不服政府的一些决定,有两种法定渠道:一是行政诉讼,二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跟行政诉讼相比,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个更便捷、成本更低的渠道。所以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在减少告这个问题上下功夫的时候,除了做好自己各个方面的工作之外,还要用好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用好行政复议这个渠道。我就从这三个方面回答记者的问题,作为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要支持告、配合告,同时要减少告。
检察日报记者:
我想向信主任提一个问题。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表决稿在解决“三难”和引导百姓“信法不信访”方面有哪些亮点?谢谢。
信春鹰:
谢谢你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这次第一次修改。各位媒体记者都知道,我们国家有三大诉讼,分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很重要的一个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保障“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法的特点就是诉讼双方地位要平等,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要公平,而且要明确,要给当事人一个指引。
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社会评价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的问题上,较其他两大诉讼更为突出。刚才你问到有哪些亮点,应该说,有很多的亮点,而且这次修法是针对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比如说刚才夏主任讲到,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压力一定是越来越大了。
首先,这次修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原来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范围有限,而社会生活发展得很快,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可能到法院立不上案。所以首先扩大了范围。
其次,畅通了渠道,就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真正符合法律受理的争议和纠纷不受阻碍地很顺利的立案,这次下了很大的功夫。如果大家要看的话,看第二条第二款,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的行政行为,只要它侵犯了公民法人权利的也可诉,还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加强诉权保护。还有畅通诉讼渠道,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我要特别介绍的,这一条是我们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是跟最高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就是登记立案。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救济,如果立案立不上,还有一个救济的渠道。同时,强化了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如果该受理的不受理,是要有责任的,规定在五十一条第四款。针对审理难,解决的方案,一个是完善了管辖制度,刚才江院长已经介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提级管辖,第十八条第二款跨区域管辖,还有巡回法庭,这都是要解决审理难的。
另外还有执行难。针对执行难,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这是空前地严格、空前地严厉。这些都是亮点。但同时我们觉得,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光有司法机关的依法受理和行政机关的要经得起告、要配合告、减少告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在保障权利的同时还有一定的要求,就是公民要依法维权,这些都是亮点。谢谢。
新华社记者:
这次是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是我们看到,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把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内容写到法律里面去,想问一下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信春鹰:
是的,四中全会提出来要探索,现在各方都在思考怎么样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有不同的内容,有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行政公益诉讼,现在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形式,从司法机关来说受理的也还不多,因为它确实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这也是这次没有入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北京青年报记者:
因为最近有媒体也报道,上海将针对行政类的案件专设一个行政法院,来集中审理行政诉讼的案件。所以我想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了解,目前计划在哪些地区开展行政法院的试点工作?谢谢。
江必新:
谢谢,这是一种误传,因为从法院系统来说,我们没有安排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样一种打算。但是,有一个安排,根据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这次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要指定一些法院来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
具体来说,利用原来铁路法院这样一个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当然除了行政案件以外,还有一部分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能有其他一些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现在我们也正在处在试点阶段。根据中政委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要选择几个这样的法院来进行挂牌,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而不是专门只审理行政案件。
所以我们的定位是,这个法院它不属于专门法院系列,因为它除了审理行政案件以外,还审理有些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它又不是完全的一个普通法院,它整体上是属于普通法院系列,但又有一些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划的一个普通法院,我们目前是这样定位的。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
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信主任。红头文件对公民的影响非常大,有时候即便受到了侵权,也状告无门,因为红头文件长期以来是不可诉的。刚才您也提到,我们新修改的法律规定把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纳入了可诉的范围,可不可以理解为红头文件将来都可诉了?谢谢。
信春鹰:
对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看。现在对所谓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越来越强化。大家可能注意到,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了明确的要求,原文是说“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审查”。
关于你说到的在行政诉讼中的问题,按照制度设计,法院更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是参照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说来是不能够适用的。
中国妇女报社记者:
刚才主持人也谈到这次常委会通过了民法通则、婚姻法关于姓氏权的解释议案。我想请问信主任,您对公民关于姓氏选择有哪些建议?是不是随母亲的姓氏是否依然可以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还有一个问题,四中全会提出来要编纂民法典,我想请问关于民法典的制定有没有一个时间表?谢谢。
信春鹰:
关于姓名权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请求对民事法律做的一个法律解释。首先,我要跟大家说的是,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的,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人大做法律解释,是因为它有案子,它在审判实践中遇到适用法律的问题。
这次姓名权的解释,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相关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原则上还是要随父姓或者母姓,这是很清楚的。但是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情况,有一些情况也可以选取其他的姓氏,但是前提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是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明确提出来要编纂民法典。我国的民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现在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都已经出台,这里面已经有很多的法律了,编纂民法典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大家也应该认识到,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为现在民法领域的不同法律是不同时代、不同时间段制定的,这里面有一些不太协调的地方。如果我们编纂民法典,我们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编纂,而且还要在实体上统一,它是一个非常艰巨而长期的工作,现在我们也正在考虑这方面的工作。
德国世界报记者:
现在每年有700万人上访,这次通过修改法律,会不会减少上访人数?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们不相信走法律途径,他们也天天给我们记者打电话,我问他们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他们说不相信,你们怎么能够让这些人相信法律?谢谢。
江必新: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解决公民告状难这样一个问题采取了诸多有效的措施,相信会对“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会有所缓解。但是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信访不信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公民有时候不选择行政诉讼的渠道,而选择上访的渠道,这里面有诸多的复杂的原因。我想,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原因,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某些地方的法院不敢依法严格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司法审查权,导致一些地方法院的公信力降低。
第二个原因,据我们调查分析,有一部分当事人,明知道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他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所以他就选择信访的方法,在情理上得到一些支持,这一点也是有的当事人选择法外、诉讼外渠道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也有个别当事人,据我们调查了解,其诉求在法律范围内很难得到支持。即使从正当性的角度来说也很难得到支持,但由于过去涉诉信访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原因,通过上访,可以获得其他一些利益,所以他也要选择上访的方式。总之这个问题要理性地看待,司法救济只能救济那些在法律上真正具有合法权益可供保护的那样一部分人。
这个问题还有一个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衡平问题,如果一个人获得了非法救济,就意味着损害了其他纳税人的权益,你得补偿,或者会损害公共利益。谢谢。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刚刚提到访民,我们接到一些访民的投诉或要求帮助的时候,有不少是涉及到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现在大家对他还是很关注,请问一下,他会移交法办吗?如果是的话,会不会公开审讯?谢谢。
江必新:
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谢谢。
法新社记者:
我有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这几年在中国很多妇女组织提倡人大表决通过这样的一个全国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在中国还没有这样的法律。我想问一下,您可以告诉我们关于法案现在的状况吗?人大以后可能表决通过这样的法案吗?谢谢。
信春鹰:
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中国现在虽然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反家暴立法,但是中国所有的省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来反对家暴,所以应该说它还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有一个好消息,反家暴法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它已经在规划中,什么时候能够提起审议,就看各方形成草案的时间,应该说在对制定一部反家暴的法律方面没有什么障碍,大家都是有共识的,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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