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搜索“360杀毒”,结果却出现“百度杀毒”;用百度搜索下载360的软件,却被莫名安装了“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如此“流氓”般的推广手段,一直是百度打击竞争对手惯用的“杀手锏”。这不仅侵犯了网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不正当地攫取了360公司的商业机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60公司两度将百度送上被告席,日前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均作出了终审裁判。
12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就360诉百度杀毒推广链接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百度在其首页持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奇虎360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360取得二审胜诉。同日,360诉百度捆绑安装手机助手案二审亦审结,北京一中裁定准许百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百度不服提出上诉,但又在判决前撤回上诉,360公司同样取得了二审胜诉。
法院判定:百度“三方面”不正当竞争
据悉,在百度借其搜索服务“流氓推广”一案中,百度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竟利用其搜索引擎的互联网入口地位,恶意傍附“360杀毒”,诱导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安装百度杀毒。百度的行为丧失了搜索引擎的中立地位,不仅侵犯了网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属于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360公司的产品造成巨大的损害。
此案经过二审审理,北京市一中院最终认定百度在三方面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百度公司在百度杀毒推广链接标题中包含“360杀毒”,该行为侵犯了360所拥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百度在宣传“百度杀毒”过程中使用“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百度在搜索中只有输入“360杀毒”才会出现“百度杀毒”产品推广,而在输入其他杀毒软件时未出现推广链接,属于歧视性对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12月23日,北京一中院判终审决定,百度的“流氓推广”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须在其首页持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8万元。
自知理亏:百度“临判撤诉”
除了,百度借搜索服务“流氓推广”其产品一案之外,360诉百度捆绑安装手机助手案也于12月23日正式审结。
据悉,案件起因系用户在百度中搜索360相关软件时,百度通过恶意捆绑、强制安装的手段,强迫用户安装百度手机助手。众所周知,手机助手类产品作为移动互联网的一个入口,谁占据了入口,谁就占据了强大的资源。百度利用其自身搜索平台的垄断地位,在用户搜索其他家软件产品时,用野蛮的方式为自己的百度手机助手抢占市场。
此案于今年7月曾由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在其下载器软件上使用360软件的名称、图标等行为,误导用户认为下载的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即为360软件,违背了诚信原则,对360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此,百度公司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但就在二审判决宣判之前,百度自知理亏,又撤回了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据此,法院判令也随之生效,百度须立即停止百度手机助手下载器软件使用360各软件的名称、图标,须停止在百度应用平台中提供使用了360各软件名称、图标的百度手机助手下载器软件。此外,法院判处百度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流氓推广”屡遭行业诟病
事实上,百度因“流氓推广”和“流氓捆绑”坐上被告席,早已是屡见不鲜。据了解,2014年1月3日法院受理的万学教育诉百度和新东方一案,源于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关键词“海文考研”,出来的却是新东方网站;2009年12月,北京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伊美尔医院擅自把字号“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导致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史三八”时,却被误导进入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
以上事例不胜枚举,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的平台,特别是具有搜索份额第一的市场地位,其行为既侵犯了网民的利益,又侵犯了很多对手企业的利益,官司缠身也就不足为奇了。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有捆绑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歧视性垄断等。流氓推广、捆绑搭售带来的是竞争机会的不平等,是利用自身优势挤压竞争对手的行为。很明显,百度正是利用其自身搜索平台的垄断地位,在用户搜索其他家软件产品时,用野蛮的方式为自己的产品抢占市场,妄图不断扩张壮大。
对于百度一日两败,互联网业界人士指出,“好的产品,用户会主动去找、去用,比如微信、微博,并未硬推给用户,但大家都主动在用。不过,但凡试图硬塞给用户的产品,往往都是无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夹带自己的私利,诱使用户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服务,从而实现不当利益,而非真正为了满足用户的正常需求,这样的产品,也迟早会被市场抛弃。”
|